🐓找外围的渠道🐔
然而,周先生等了一个多月,对方却迟迟没有交付车辆。周先生说,2023年9月1日,他再次联系销售,对方以无车源为由让他签订了退款协议。这份退款协议上约定,广益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
随后澎湃新闻致电长安汽车公司,长安汽车公司回复,并没有在他们门店名单中查到淄博广益通汽车销售公司,此公司非他们的经销商。
经销售人员推荐,周先生预定了一辆市场价69900元的长安Lumin汽车,随后,销售让周先生将41940元定车款转账至广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维丽的账户,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周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对方需30个工作日交付车辆,到期如无车辆即退款。
其次,法律上交付了定金即代表双方定金合同关系的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取定金后无法依约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接到周先生投诉后,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广益通公司,但电话均未接通。随后,澎湃新闻又联系了曾与周先生联系的原广益通公司销售王女士。对方表示,他们在入职公司时并不知道广益通公司是否能够交付车辆,他们作为销售的工作就是卖车,后续的交车环节并不参与。“但据我了解,广益通公司就是通过销售向客户卖车,在客户交付定金后不交车也不退定金。”
工商信息显示,淄博广益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涉多起民事纠纷,含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9月15日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但此后,周先生一直没有收到退款,他在2023年9月15日再次联系销售后,对方却称定金无法退还,建议直接起诉公司,并告知周先生自己在7月底已离职,无法再跟进后续事项。
找外围的渠道据周先生介绍,2023年7月14日,他在小红书上看到广益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广告,后与其销售联系了解购车事宜,并签了购车合同。为了打消周先生的顾虑,对方还给周先生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
对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风虎律师表示,首先,汽车销售公司在签署购车合同时一般是具备了交付车辆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反之,如果公司不具备交付能力,则可能属于刑事案件。
吴风虎说,对于本次事件,消费者应当保留好签署的合同、转款凭证,与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或者汽车销售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沟通录音,如公司后续依然对消费者消极对待拒不交车或者拒不退款,则消费者可以凭相关证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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