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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韩明偶然接触了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虽自行回避,但还是在厕所里碰上有意前来的陈律师。陈律师先是表示韩明儿子的事他一定会帮,想交他这个朋友,同时也委婉表达了其当事人“想要个公道”的诉求,随后又特意安排,宴请韩明夫妻及韩明儿子打人案的报案人学校张主任,想帮助韩明协调撤案。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集中体现,是把“两个维护”贯彻到工作中的重要方式;也是给您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
答:本场景中,韩明应注重与陈律师的接触交往,在不知情接触后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并自觉严格规范后续接触交往,非因办案需要、非经审批批准,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私下接触陈律师。
我们相信,电影《第二十条》中的司法人员都已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全面如实填报,只是基于影片时长、叙事节奏等方面考虑,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艺术性省略。
解读:“三个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对其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141分钟,三个案件、五个家庭,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无处不在,有哭有笑,引人深思。然而当我们换个角度走进电影,会发现《第二十条》其实不止“正当防卫”,还有其他“隐藏Tips”!
王永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群众“围堵”在检察机关门口,这时市委政法委书记出面,要求提前几天提起公诉,副检察长也承诺在一周内提起公诉,为此甚至不惜临时更换韩明为案件主办检察官。
答:本场景中,市委政法委书记和田副检察长均未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属履职行为,并不违规,但是办案人员应当将其过问案件的行为如实记录报告,做到“有问必录,应报尽报”。
解读:2015年以来,中央实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统称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
米乐m6·(中国)官方网站影片中,检察官韩明自打挂职到市检察院,糟心事就接二连三:前当事人公交车司机张贵生为了阻止车上正在发生的流氓行为,用灭火器打伤流氓被认定故意伤害,三年牢狱后长期上访;村民王永强为保护哑巴妻子捅伤村霸刘文经,家属纠结村匪上访闹事要求死刑,搭档吕玲玲却执意要找关键证据;儿子韩雨辰为制止校园欺凌打了校领导儿子并拒绝道歉,妻子李茂娟义愤填膺继而揍了校领导,“补刀”成功……
司法机关一定会严肃公正地执法司法,以更有力的措施把“四个铁一般”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韩明为了“协调”处理儿子伤人案件,自曝自己检察官和大舅子市刑警队副队长身份,请求办案人员不予立案。被拒绝后,又请托其大舅子李队长找其好朋友——该案件管辖地派出所的所长帮忙,被告知案件已立案,无法撤回。
“三个规定”要求,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统筹协调处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
“三个规定”一方面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司法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另一方面也明确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依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督促依法履职。其防止的是违规干预过问,严禁的是不正当接触交往,而非要求司法机关和干警抵制外界意见、拒绝接受监督,只是要求如实记录报告。正如“第二十条”当中的正当防卫人无法在事发时开启上帝视角,平心静气分析法律条款、精准掌控防卫尺度,司法人员也无法在事发之时就对各种过问是否违规进行精准判断,因此“三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做到“有问必录、应报尽报”,并不以“过问”是违规为前提,也不因拒绝了“过问”就可以不记录报告。通过全面、如实记录倒逼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依规履职,形成“找我们就是监督,登记理所当然”正确观念和良好氛围,被称为公平正义的“防护盾”和政法干警的“护身符”。
解读:“三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等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等泄露工作秘密,推荐、介绍律师,借款、借物,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等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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