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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调整为“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即: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宅,也可办理商转公贷款;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另外,购房人因故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递交职工退房说明,递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按原渠道退回至中心银行账户。
使用商业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在商业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划拨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不含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对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部分申请一次补提。
进入abg欧博平台中新网沈阳4月9日电 (李伶俐)由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新闻发布会于8日举行。
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露萍现场介绍,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高职工购房资金支付能力,更好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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