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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只要是商业用途,都应征求当事人同意,最好还能签署协议。”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刘健律师说,“商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拍摄并使用消费者或访客的画面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个人肖像权。”
刘健表示,即使在不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也依然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商家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商家索赔。若市民朋友已经遇到此类情况,建议首先与商家沟通,要求其停止使用相关影像并撤下相关内容。一旦商家不予配合,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对此,省消保委建议:商家需正确处理商业营销中自身利益需求和消费者权利诉求的关系,创新营销方式或开展宣传引流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在直播引流等行为之前要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部分商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直播诸如健身、就餐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场景,并进行商业宣传,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面部信息,带来不确定的风险。面部特征、指纹信息、行动轨迹等个人画像特征极易被抓取,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澳门PG记者以“被直播”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在一些社交平台上,这类“吐槽”不少:“太糟心!”“没有隐私权”“真的服了”“很烦”……有网友明确表示,“不想被实时直播生活。”
为什么要直播这些场景?记者采访了一位从事直播行业的工作人员金先生。金先生表示,主要是平台规则“鼓励”室外场景。而且场景内人多的话,更容易获得平台的流量倾斜。“我从事房产直播,企业领导喜欢我们播售楼处人多的场景,还会获得平台流量。餐饮、洗浴这些行业也是,拍消费场景会显得很有人气,可以说是用从众心理完成更多客户转化。”
记者随即采访江苏省消保委,省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想通过实体消费场景“吸客引流”无可厚非,但是其展示的内容可以是干净整洁的灶台后厨、专业负责的健身教练、行云流水的剪发技巧等。把不知情的消费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且作为营销噱头,绝非首选。毕竟直播常态化,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应该接受摄像头的“注视”。
同时,相关平台也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内容的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断开直播或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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