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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三名被告未经个人同意,非法买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公民生活安宁,侵害公共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另,被告李某的上述行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被用于面向新生儿父母的定向商业推销,不仅侵犯了新生儿父母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以及自由选择商业机构的权利,还会侵扰产后妈妈安静休养的现实需要,极易引发家长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和焦虑,破坏公共信息安全。本案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要求三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以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方式修复个人信息领域及妇女儿童保护领域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助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生态提供司法支撑。
盛世ll老版本下载据了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职中发现,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2月期间,李某通过非法渠道陆续购入多地新生儿个人信息3万余条,包括新生儿出生日期、性别、父母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某摄影公司、某创意公司为拓展婴童摄影业务,先后向李某购买交易并使用上述信息,李某从中非法获利29万余元。
大数据时代让信息获取更便捷、生活方式更智能、商业决策更科学,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是当今时代的重要议题之一。大数据发展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需多措并举、久久为功。个人信息源头收集者应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安全,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相关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秉承“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审慎合规经营、不越法律红线,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织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数字生态。
涉案的新生儿个人信息包含出生日期、性别、父母姓名及联系方式等,足以识别到特定的新生儿及其父母,属于《民法典》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名被告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买卖、使用特定人群的相关个人信息,不仅有损相关主体的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扰乱新生儿及其父母的生活安宁,还侵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故三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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