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战斗牛8月9日下午,停靠在浙江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集装箱码头的集装箱船“动明”轮上装载的过境危险品集装箱发生燃爆,未造成人员伤亡。16时许,涉事船工作人员周凯(化名)告诉记者,涉事集装箱内装有16吨过氧化物,属于5.2类危险品。有网友称,涉事集装箱具有冷藏功能,因未插电导致箱内温度过高,继而引发事故。周凯否定了这一说法:涉事集装箱不具备冷藏功能,无法插电。“它就是普通的柜子,要是冷藏柜肯定是插电的。”目前,燃爆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还在继续。截至17时,明火被扑灭,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周凯告诉记者,船运公司正在联系涉事货主。燃爆前箱内流出透明液体,并伴有刺鼻气味另一名工作人员罗晨(化名)向记者回忆了事发经过。13时30分许,罗晨在甲板巡逻,走到船头处,距涉事集装箱约10米时,他闻到空气中有刺鼻的酸味。罗晨逐个检查附近的集装箱,发现一白色DG柜(dangerous cargo container,是专门用于装载危险品的集装箱)的箱门下缘有透明液体滴出,还冒着微量白烟。大约3分钟后,箱体发出金属摩擦的噪音,渗出液体量逐渐变大,烟越来越浓。罗晨立即向船上领导汇报上述情况,疏散了正在甲板卸货的港区工作人员和全体船员。13时46分许,燃爆发生。网传的多段视频显示,13时46分许,码头处突发巨响,伴随白烟和火光,浓烟滚滚升至高空。据在现场的船员回忆,燃爆波及的范围半径超过500米,“燃爆产生的碎片飞溅到五六百米远”。附近一家电子厂的员工告诉新京报记者,燃爆发生时,公司天花板有破裂,窗户也有明显震动。15时许,码头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涉事船为阳明海运旗下集装箱船“YM MOBILITY (动明)”轮,进口航次为078E,出口航次是079W。发生燃爆的集装箱为过境箱,并非预计在该码头装卸的集装箱。据了解,9日3时许,该船入港,停靠在宁波北二码头2泊位附近。该船上一停靠点为上海洋山港。3时55分许,工作人员开始卸货。按计划,该船将在码头卸下1045箱货物,装船1000多箱货物,于10日0时许驶离。事故现场。 图源:网络视频截图船员称燃爆或因货物包装不达标所致上述船上工作人员周凯称,他多次运载5.2类危险品,今天是首次遇到这种情况,“这个情况是例外,想都想不到的。”他推测,此次燃爆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天气较为炎热;另一方面,涉事集装箱内货品的包装或未达标,“货主(对)货物的包装等级不够。”周凯介绍,并非所有5.2类危险品在运输时均要冷藏,“(是否冷藏)要根据货物申报的等级而定。”“它不是冷藏柜,(说明)它申报的等级不够冷藏的级别。”新京报记者查询得知,五类危险品分为5.1类和5.2类危险品,主要包括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剂即处于高氧化态、 具有强氧化性、 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 这些氧化剂本身不一定可燃, 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 对热、 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 氧化剂主要包括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硝酸、氧气和臭氧等。5.2类有机过氧化物即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 其本身易燃、 极易分解, 对热、 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 船运公司正联系涉事货主周凯介绍,涉事船只为利比里亚籍,全体船员均隶属阳明海运。记者查询得知,涉事船为阳明海运旗下集装箱船“YM MOBILITY”轮。该船建造于2011年,长305.6米,宽40米。载箱量6589TEU,悬挂利比里亚国旗。该船上一港为上海,下一港计划为厦门。9日凌晨,该船抵达宁波舟山港靠泊并于早晨进行了加油作业。燃爆发生后,北仑港区的运转受到了影响。事发后,“码头全部都停掉了。”15时许,一名港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集卡均已从现场撤离,卡口也已经关闭。公开资料显示,北仑港区系宁波市境内的深水良港,位于南北航线与长江干线交会处附近,距长江口仅70海里,紧邻上海,因邻近小岛北仑山而得名。北仑港区港域大部分水深在50米以上,航道最窄处宽度亦在700米以上。25万吨级重载海轮可自由进出,30万吨级可候潮出入。水域广阔,可供锚泊作业水面有34平方公里,约可容万吨以上船只300艘同时锚泊。燃爆对船上货物的冲击更大。周凯回忆,起火点附近有6个DG柜,可能均已受到燃爆的冲击。目前判断,损毁的集装箱达二十余个。为防止波及其余货物,消防人员在灭火时采取措施,将火势隔离。目前,船运公司正在统计受损情况,并联系涉事集装箱的货主。新京报记者 丛之翔编辑 杨海 校对 李立军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年来,不少私家车车主为了增加收入,加入网约车司机阵营。但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8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私家车擅自改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网约车司机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与王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先生车内乘客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责,王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拖车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损失。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先生拖车费1290元、车辆承包金2415元及误工损失2333.3元。王先生诉称,他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驾驶员,从该出租汽车公司承包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每月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一定承包金。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遂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从而产生拖车费、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误工损失及车辆承包金损失。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上述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涉案车辆在投保时登记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汽车,保费较低,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涉案车辆用于营运,车辆用途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保费并未增加,此情形下商业险应免于赔付,该损失应由李先生自行赔偿。 李先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的拖车费属于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先行考虑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因王先生、保险公司均主张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因赔付车辆维修费用用尽,故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该项费用。 王先生主张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因停驶停运的误工损失属于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肇事车辆网约车营运记录证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通知保险公司长期将其所驾车辆用作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拖车费、车辆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用途,在改变车辆用途时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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