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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表示,罗某开刺吴某平两刀,且均属要害部位。案发后,罗某开一直潜逃,应严惩,鉴于案发后,罗某开家属有积极赔偿,且被害人存在过错,一审判决罗某开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

罗某开的辩护人还表示,本案由吴某平等人主动上门寻衅滋事所引发,吴某平等人有重大过错。按照现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政策,本案是一个上门寻仇却被反杀的正当防卫案例。

最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能证实吴某平死亡原因系单刃铁尖刀刺入胸腔致心脏损伤大出血而死亡,但案发后提取的两把单刃尖刀,均未检验出人血,物证检验未能证实案情。

连平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显示,首先,从证人证言来说,能够证明罗某开有砍人行为的只有证人何某、薛某、吴某仁三人的证言。薛某和吴某仁的第一次证言均称没有看清楚,两人开始是在车上,相隔一个月后的第二次证言不仅更加详细、具体,而且能够与何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但与自己的第一次证言相互矛盾,且两人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参与了打斗,两人的证言不足采信。证人何某仅有一次证言,证明的内容被一、二审法院采信,作为定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为孤证,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事实。

二审中,罗某开的辩护人出示的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显示,其审查结论认为,就现场提取的刮毛刀和杀猪刀分析,吴某平的胸部刺创符合“杀猪刀”形成,“刮毛刀”无法形成。对此,公诉人回应称,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没有侦查权,该证据不合法,应不予采纳。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后,罗某开的父亲罗某耀被认定为从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罗某耀、罗某开到案后均供述称,死者吴某平胸部的致命伤是罗某耀砍伤的,和罗某开无关。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中,罗某开的辩护人出示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由罗某开辩护人委托第三方于2023年8月作出。《意见书》显示,其审查结论认为,就现场提取的刮毛刀和杀猪刀分析,吴某平的胸部刺创符合“杀猪刀”形成,“刮毛刀”无法形成。对此,公诉人回应称,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没有侦查权,该证据不合法,应不予采纳。

河源中院一审认为,吴某仁、薛某、何某的证言问题,经查,三人均在案发现场,系直接目击证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公安机关对三人证言取证及时、程序合法;三人证言之间细节有出入,但对罗某开持刀捅刺吴某平的基本事实,尤其是罗某开持刮毛刀、罗某耀从后面抱住吴某平等关键细节能互相印证。因三人所处位置、角度不同以及个人记忆、认知的偏差,对于案件细节的描述不一致,这也是符合逻辑和记忆规律的。

二审中,罗某开称,他此前不认识死者吴某平,也未和其发生过矛盾。吴某平的伤不是他砍伤的,他是被冤枉的。公诉人追问罗某开,案发后为何一直在潜逃。罗某开回应称,自己胆小,觉得事情说不清楚,“不敢回去”。

公诉人表示,此案二审有两个焦点问题,即死者吴某平是谁刺伤的,以及罗某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罗某开使用刮毛刀,相关侦查实验和专家会诊意见结论应采纳。此案由被害人一方引发,开始属于民事纠纷。被害人一方纠集人员上门,且先动手,存在过错,但罗某开用刀打斗,并致人死亡,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2000年4月,连平县法院对罗某耀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连平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吴某平下车到猪肉店门口,质问罗某耀、罗某开,接着与罗某耀扭打起来,罗某开见状跑进店里拿出一把杀猪用的刮毛刀,朝吴某平的头部砍了一刀,吴某平负伤欲跑,被罗某耀追上从其身后抱住,罗某开遂用刮毛刀朝吴某平的胸部刺了一刀,吴某平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河源中院表示,根据尸体检验报告,吴某平胸部创口为6.2*2.7cm,创口深4cm,根据侦查实验及作案工具数据分析,若杀猪刀要在被害人胸口形成6.2cm长的创口,则杀猪刀已将心脏穿透,这与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心脏并未穿透的结论相矛盾,而用刮毛刀则可以形成上述创口。结合专家会诊意见,可以证实致死吴某平的刀具是刮毛刀,而非杀猪刀。因此,应当认定是罗某开持刮毛刀刺死了吴某平。

获不起诉后,2019年1月,罗某开、巫某分别提出了15万余元、1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罗某开的弟弟罗先生表示,国家赔偿申请一事迟迟没有结果,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此案后面又发生了“反转”。

据《关于河源市连平县“1998.11.7”吴某平死亡案会诊意见》,根据河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组织多地法医专家于2020年11月对吴某平胸部损伤是由杀猪刀还是刮毛刀所致的问题展开研究。专家会诊结论是,吴某平胸部损伤刮毛刀可以形成,杀猪刀难以形成。

2024年4月22日下午,此案二审开庭审理。二审中,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而罗某开称其是被冤枉的,否认作案,其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法院未当庭宣判。

遇害时,吴某平时年30岁。经鉴定,吴某平的死亡原因是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类单刃铁尖刀)刺入胸腔至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在此次冲突中,吴某仁、罗某耀等人亦有受伤。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罗某开的父亲罗某耀供述称,吴某平是其杀害,但其供述有矛盾的地方,不可信。此案物证因年代久远、管理不善而丢失,但有拍照,且经过罗某耀及两名证人辨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相关笔录显示,落网后,罗某开供述称,吴某平是父亲罗某耀砍死的,自己没有参与打斗;之所以案发后选择潜逃,是觉得“对方势力太大怕被报复”。

罗某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0年9月,河源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同时,河源中院指出,被害方不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结伙上门滋事,引起本案的发生,所以被害方有一定的过错。

1998年11月7日下午,罗某耀和儿子罗某开收购生猪途经连平县高莞镇中坪村向阳屋时碰见吴某强,罗某耀向吴某强提出要回2900元,双方争吵并扭打,被群众劝开。吴某强即打电话给其父亲吴某仁,称被罗某耀父子打了。吴某仁听后便纠集其儿子吴某平及薛某,吴某平纠集何某,并驾车赶到罗某耀在村子开的猪肉店门口附近。随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在冲突中,吴某平被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9州娱乐app潜逃19年后落网的命案嫌疑人罗某开,因证据不足,检方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某开提出共计15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然而,在广东河源市连平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5年后,河源市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罗某开。2023年5月,河源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开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其次,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来看,罗某开和罗某耀均称是罗某耀砍伤吴某平,证人刘某的书面证词能够与此相互印证,考虑到罗某开与罗某耀是父子关系,不能排除罗某开和罗某耀串供,由罗某耀顶罪的可能。但从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考虑,应当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采信证据。

河源市公安局于2020年做的侦查实验结果显示,根据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吴某平胸部创口为6.2*2.7cm,创口深4cm,根据侦查实验及作案工具数据分析,若杀猪刀要在被害人胸口形成6.2cm长的创口,则杀猪刀已将心脏穿透状态,这与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心脏并未穿透的结论相矛盾,而用刮毛刀则可以形成上述创口。

由于新的鉴定证据出现,2022年12月,河源市检察院撤销了连平县检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2023年1月,罗某开再次被逮捕。2023年3月,河源市检察院对罗某开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件材料显示,1997年,吴某强时年10岁的儿子用石头砸了罗某耀的房子,被罗某耀的儿子罗某忠打了几巴掌。经双方协商,罗某耀赔偿对方5000元,罗某耀支付了2900元。之后,吴某强因小孩医药费一事多次与罗某耀发生争执。

连平县检察院表示,现有证据中虽然有证据证明罗某开参与了斗殴行为,但其本人多次供述均否认有犯罪行为,称吴某平是其父亲罗某耀砍伤,与罗某耀的供述一致,也与证人刘某的书面证词一致。本案直接证据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客观证据,证人有利害关系且第一次证言相互矛盾,第二次证言又高度一致,不足采信。

针对直接致吴某平死亡是否系罗某开所致的问题,河源中院一审认为,根据在场的罗某耀、罗某开供述、何某和薛某证言,结合附近群众等人的证言,当时与吴某平打斗的只有罗某耀、罗某开父子,可以排除其他人致死的可能性。现场有三把刀,何某拿西瓜刀、罗某开拿刮毛刀,罗某耀拿杀猪刀。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是罗某耀用杀猪刀杀死吴某平还是罗某开用刮猪刀杀死吴某平。何某、薛某、吴某仁的证言虽在细节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均指认是罗某开刺了吴某平。何某关于刀具、伤口的证言能够与尸检报告、侦查实验、专家会诊相互印证。虽然罗某耀自认是其杀死吴某平,但其供述刺的部位与尸检报告不一致,使用的刀具也与侦查实验、专家会诊意见不一致。罗某耀、罗某开都供述是罗某耀拿杀猪刀,罗某开拿刮毛刀,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确定罗某耀作案时使用的是杀猪刀(长31.5cm,中间宽度为6.2cm),而罗某开作案时使用的是刮毛刀(长28cm,宽7.7cm)。

连平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耀伙同儿子罗某开持刀杀害吴某平,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罗某耀在本案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罗某耀有期徒刑十年。

2018年2月,连平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连平县检察院审理查明,在案发当日的冲突中,吴某平下车到猪肉店门口,质问罗某耀、罗某开,并踢了罗某耀小腹一脚后转身就走,罗某耀拉住吴某平打了一拳,吴某平就跑,何某下车帮忙,用一把水果刀将罗某耀手掌拉出血,罗某耀回到店中拿一把杀猪刀砍向吴某平,第一刀砍下左脸腮,第二刀插在吴某平心口,后罗某耀将杀猪刀丢在吴某平身边,当时罗某开拿一把刮刀和何某对打。据此,连平县检察院认为,连平县公安局认为罗某开持刀杀害吴某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罗某开不符合起诉条件,巫某亦不起诉。

2023年5月,河源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开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罗某开因口角纠纷即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主观恶性大,犯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所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罗某开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罗某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罗某开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认为,案发时,罗某开家有多把刮毛刀,案发现场也出现多把刀具。案发第二天,警方在案发地附近水沟提取一把刮毛刀,未发现刀具有血迹。之后,这把刮毛刀被当作作案工具。因未妥善保管,该刮毛刀已经丢失,仅留下照片。侦查机关仅用相关照片复制刀具做侦查实验,其结论不准确,因此该侦查实验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根据死者衣服、皮肤、胸骨创口长度等情况分析,死者胸部刺伤更符合杀猪刀形成,而非刮毛刀。再是,另有证人证言显示,罗某开未持刀捅刺死者吴某平,但相关证言一直未被采信。

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吴某平心脏并未穿透。河源市公安局于2020年做的侦查实验结果显示,杀猪刀无法形成上述创口,而刮毛刀可以形成。此外,2020年形成的《关于河源市连平县“1998.11.7”吴某平死亡案会诊意见》结论显示,死者吴某平胸部损伤刮毛刀可以形成,杀猪刀难以形成。河源中院一审审理认定,罗某开作案时使用的是刮毛刀。

2017年8月,连平县公安局以罗某开涉嫌故意杀人罪、巫某涉嫌包庇罪向连平县检察院移送起诉。连平县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撰稿:南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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