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棋牌李女士持有某银行储蓄卡一张。某日,李女士发现该银行卡在短短的一个半小时内,发生了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李女士认为该283笔交易均为盗刷,故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283000元。新京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银行卡被盗刷,卡主起诉银行李女士诉称,这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该283笔交易均为盗刷,银行系统没有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未采取控制措施,而是按支付请求支付了资金。其挂失该银行卡并报警后,向银行索赔未果。 银行辩称,银行发放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在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李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或有过错,不排除其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在银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受理该申请后,为李女士开立涉案账户,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银行作为李女士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李女士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监发[2014]10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大额支付、可疑支付及时通知客户。对开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时通知功能的客户,应就每一笔支付交易即时通知客户。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全行业务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对其中的商户和客户在本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达到风险标准的应组织核查。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应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交易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监控模型,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套现或欺诈事件”。据此,在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尤其在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时,商业银行的相应通知、审慎义务等亦为其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笔交易发生至最后一笔交易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 同时,李女士称其未收到关于涉案283笔交易的通知,银行虽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综上所述,银行作为李女士涉案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行,其银行交易系统未能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在前述交易发生时以及交易发生后,均未对前述交易进行风险识别,亦未就前述交易向李女士发送提醒通知或进行核实,未适当履行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对李女士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女士要求银行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是银行的义务 法官解析,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盗用是银行卡开户行作为储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银行卡盗刷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了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 在有卡交易中,是否存在伪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争议交易发生前后的短时间内,一旦出现持卡人在其他位置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再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间隔及空间距离,即可认定是否存在伪卡。因此,在伪卡盗刷情况下,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当立即持卡到就近的ATM机使用该银行卡进行取现、转账等有卡交易并打印凭条,留下银行卡使用记录,用于证明存在伪卡交易,其后,立即将卡挂失并报警。 在无卡交易中,因不存在伪卡盗刷的情形,此时,认定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义务主要在于审查银行是否做到了相应的审慎、通知义务。 无卡交易中,银行通过识别用户登录信息、银行卡号、交易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信息、指纹验证等方式核对交易是否为本人或授权交易。如证据显示,银行在识别交易信息时存在过错,则应认定银行对该盗刷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需对持卡人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证据显示,银行核对了交易相关信息,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认定银行过错,亦不能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持卡人主张涉案交易为网络盗刷,但银行亦主张其准确核对了交易信息,对交易发生无过错。后经法庭询问,持卡人承认其在当时收到了诈骗短信,并点击了短信中的链接,将收到的验证码输入至该链接。在该案中,虽然相应交易为网络盗刷,但持卡人对交易发生具有过错,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且全部交易发生的时间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该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而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交易进行了通知,因此,应当认定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应就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刘雨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巴音布鲁克大草原上牛羊成群,也能看到散落的牛羊角和骨头。骨雕是一项流传于民间的传统技艺,牧区老人有着用牛羊角和骨头制作生活器具的习俗。”3日,新疆和静县骨雕艺人根登加甫在他的工作室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近年,和静县在巴音布鲁克镇开设传统手工艺培训班。根登加甫免费为牧民授课,先后带了300多名学生。根登加甫和徒弟的作品走进景区,得到了国内外游客的青睐。
上世纪九十年代,根登加甫是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一所小学的美术老师,平日闲暇常去草原采风。“有次我偶然看到地上的牛骨呈现出不一样的线条,就在上面刻了几笔,将其拼接后,呈现出一只狗的模样。”这让根登加甫十分欣喜,此后,他开始收集牛羊骨,买刻刀,琢磨起骨雕技艺。
和静县牧民乃道尔吉是根登加甫的第一个徒弟,如今已熟练掌握骨雕技艺。“之前没想到能通过一技之长吃上‘旅游饭’,而现在,骨雕作品为我带来不少收入。”
看到新疆旅游持续火热,近年,根登加甫依托骨雕技艺开发出更多旅游纪念品。“我尝试制作了一些小尺寸便于携带的作品,还有骨雕乐器等,也在骨雕作品中融入贝壳等元素。”他说,希望多培养一些传承人,将骨雕技艺一直传承下去。(完)
记者看到,根登加甫的作品或为草原题材,或描绘“土尔扈特部东归”历史故事。细看作品可以发现,灰、白、黑等不同颜色的变化,均是巧妙地选取了骨头的自然色彩与肌理。作品《回家》中,根登加甫还使用了银,金属与牛角的结合让作品更有艺术感。
2013年,和静县申报的蒙古族骨雕技艺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根登加甫被评为上述非遗项目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每一件骨雕作品从选料、开料、刮骨、画样、雕刻、打磨,再到上色等,要经过数十道工序,每道工序都要精益求精,大型作品对耐力更是考验。”根登加甫在自学的同时,还向精通骨雕技艺的民间艺人,讨教技艺,其骨雕技艺愈发娴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