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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光作为2021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二建考试)陕西省西安市某考点负责人,按照之前与被告人党某江的预谋,在考前通过关闭保密室监控、手机拍照的方式将二建考试试题盗出,以45万元出售给党某江。党某江按照与培训机构的被告人方某的约定,以100万元出售给方某。方某从党某江处获得二建考试试题后,为牟利雇用被告人张某、田某桥等9人组织多名考生作弊。其中,有的负责作为“枪手”答题,有的负责录入、编辑、打印考试试题、答案,有的组织考生到酒店记背答案,将试题、答案投递到考生集中的酒店房间。被告人张某敏、谢某洋、吕某约定寻找渠道获取二建考试答案后共享,各自发展考生出售答案牟利。张某敏与方某联系购买试题及答案,并交付6万元定金。后张某敏、谢某洋、吕某三人分别向20名考生出售、提供试题答案,部分考生又将试题、答案层层出售、提供给他人,甚至发送至有1700余名成员的QQ群。方某还将二建考试答案发送给党某江,党某江又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郭某阳,郭某阳随后将答案提供给其他3人用于考试作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等1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冯某伟等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据此,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主犯李某、张某洁、陆某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董某圆等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代替考试罪对冯某伟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各被告人追缴相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是突出重点依法严惩。对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等组织作弊(如此次发布的案例一、二),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如案例二、三、五),多次组织作弊(如案例四、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案例四、五)等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往往一案查处多人,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读大学生因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雇用为“枪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长投机取巧而误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多数在开考前或考试中即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的,做到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发挥好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伴随无线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考试作弊犯罪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罪行为愈发隐蔽。少数考试培训机构为牟利,打着“报名调剂”“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谓“助考”服务,诱导考生作弊犯罪。围绕考试作弊,逐渐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更应依法从严打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
二是全链条依法惩治。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而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解释》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如案例三)。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红等24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刘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红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红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根据其余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等不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为了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质和能力,不仅关乎个人职业前途,对于保障行业规范、执业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建筑师、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成为“助考”犯罪的多发领域。在这类考试中作弊,不仅破坏考试权威、损害社会公平,还会给建筑工程施工埋下安全隐患。本案是人民法院全链条打击跨省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考点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出卖考试试题,导致试题和答案被相关团伙或者个人层层转卖、传播,形成了完整的组织考试作弊黑色产业链。一些考生为了降低自己购买试题及答案的“成本”,使试题、答案呈几何级扩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试题和答案的流转路径厘清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等定罪量刑,全链条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
趣玩乐高全国高考在即,这是事关学生前途命运、家庭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大事。考试制度自古以来是国家人才选拔和职业准入的重要方式,关乎人才培养、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
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考试报名和考场上身份核验漏洞,纠集部分学历高、应试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替考“人才库”,利用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参加各类人才选拔录用考试有作弊需求的考生,组织“枪手”利用信息手段合成的照片、准考证等代替他人考试,呈现出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成功率高等显著特征。根据刑法规定,组织替考者、帮人替考的“枪手”、找“枪手”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生,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洁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组织替考团伙,陆某强等人成为替考“枪手”,冯某伟、王某等人找“枪手”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依法均应受到惩处。人民法院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链条的组织者、介绍人、替考“枪手”、找人替考的考生、制作假证者实施全链条闭合式打击。对通过作弊进入公职单位的王某等人通报所在单位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被开除公职,切实维护国家选人用人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人民法院还向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提高考务人员的辨别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考场管理水平和人脸识别技术,减少替考可能性。本案也提醒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应试是公民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要求,应通过个人努力实现人生梦想,作弊行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留下人生污点得不偿失,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但误入歧途无法挽回。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之一,关系学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国家未来。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是对考试公平、社会诚信的严重挑战,应依法严惩。本案是一起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的工作便利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身为学校老师、监考人员,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惩处考试作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诚信的责任担当,同时提醒广大考生要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场“大考”,提醒家长切莫误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
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刘某红为使其驾校考场合同顺利履行和考场学员考试作弊不被监管或被发现后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某、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分别行贿47万元、53万元、90万元。
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成功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等部门(部分另案处理)。如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童某、褚某危(化名)通过网络联系张某洁替考团伙,要求代其参加公务员考试。张某洁替考团伙组织陆某强等人分别代替王某、童某、褚某危参加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后帮助王某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王某被录用为公务员,王某向张某洁支付10余万元;童某未入围面试;帮助褚某危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褚某危被录用为公务员,褚某危向张某洁支付14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和其判决宣告以前犯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党某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十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还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因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从轻改判,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被告人刘某红个人经营的某驾校成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点。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为增加收入,刘某红组织被告人刘某文、肇某敏、高某、曹某辉、张某宁、富某彬等23人采取修改考试系统后台数据以降低考试难度、指使驾校教练员替考、违规给考生佩戴耳机在考试中远程提示、在考试电脑上安装作弊软件、帮助考生远程答题等方式,组织考生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经审计,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该驾校非法收入金额共计1466.72万元。
张某洁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试案——依法惩治公务员考试中的组织作弊、代替考试犯罪
被告人宋某文系重庆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成人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工作。2022年8月左右,宋某文与被告人赖某林、魏某等人共谋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约定收取每名考生数万元作弊费用。其中,赖某林、魏某负责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设计用于考试作弊的后台软件,改进信号发射器、接收器等;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接收考生资料,为作弊考生缴纳当地社保、制作虚假居住证等,帮助非重庆籍考生在重庆报名。2022年12月,根据宋某文的安排,赖某林等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到达重庆市,将接收器、隐形耳机等作弊设备交给考生,并传授使用方法。同月23日,赖某林与被告人韩某法在重庆市某中学、某师范学院考场外附近架设并调试无线发射设备。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洋以考生身份进入重庆市某中学考场,拍摄试题后发送给宋某文。被告人黄某铭安排“枪手”熊某攀、翟某宇(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宋某文通过网络发送的2023年研究生考试管理类数学试题做出答案,并发送给宋某文。宋某文与王某乙整理答案后,通过网络和考场外架设的设备将答案发送给作弊考生。宋某文团伙在组织考试作弊期间,直接或通过中介人员收取作弊考生费用97万余元。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查获作弊工具350余台,查获作弊考生24人。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陈某、谢某、李某军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身为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陈某有自首情节,李某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案例三:周某光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文等11人在法律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宋某文等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违法所得9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赖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洋、王某甲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4年4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考试秩序,弘扬诚信社会风尚,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蒋某、董某圆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人才库”。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张某洁等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人才库”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后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张某洁等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
5.案例五:张某洁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试案——依法惩治公务员考试中的组织作弊、代替考试犯罪
三是积极促进源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个案或类案审理发现考试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如案例五),促进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升级智能安防措施,强化作弊违规惩戒。许多地方通过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宣传等以案说法,加强法治教育,既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考生,也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机动车驾驶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必须经考试取得驾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近年来,一些驾校及驾考教练为了招揽学员、谋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谓“VIP会员”“包过班”等“特殊服务”,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特点,有的还拉拢腐蚀公安交管部门公职人员。本案为驾校集体作弊案,以驾校校长为首,驾校教练参与其中,有的负责购买作弊器材、开发作弊软件,有的负责向考生介绍作弊流程和方法,有的负责向考官和技术人员支付“好处费”,有的负责宣传作弊方法招揽学员,有的负责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作弊,有的负责科目二、科目三作弊中的技术支持,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影响范围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严厉惩处的同时,深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领域的腐败问题,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对受贿的人员亦依法定罪量刑,切实维护当地风清气正的驾考环境。本案提醒广大驾校机构及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掌握过硬驾驶技术,避免成为“马路杀手”。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要求,又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体现。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施行,为依法有效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人数屡创新高。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其中“商机”,披着考试培训机构的“外衣”,以承诺“包过”为宣传口号,利用部分考生急于“上岸”的心理,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谓“助考”服务。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文为谋取不法利益,组建犯罪团伙,从招揽考生、考试报名、选购调试作弊器材、寻找“枪手”答题等环节周密安排、分工明确,通过网络广告宣传及部分教培机构人员作为中介在全国广泛招揽考生,组织多名跨省考生利用无线电传输设备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违法所得近百万元,严重损害了研究生考试的公平性,侵蚀了高等学历教育的公信力,应依法严惩。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坚决斩断不法培训机构及不法分子“助考”的黑灰产业链条,坚决捍卫国家考试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警示极少数想要弄虚作假、不劳而获的考生,为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部分找“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分别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陈某系湖北省监利市某中学教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监考人员。2020年初,陈某先后邀约被告人谢某、李某军和熊某(另案处理)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谢某联系在读大学生叶某、李某雨、刘某(均另案处理)为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等。陈某负责统筹安排,联系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等,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共收取33.8万元。2020年7月3日至4日,陈某、谢某安排叶某、李某雨、刘某提前入住考场附近酒店。同月5日,陈某购置执法仪、迷你相机等作弊工具,经调试效果不佳遂放弃使用。同月6日,李某军持陈某交给其的准考证、监考证到复印店制作假准考证、假监考证。当日,陈某、谢某、熊某、李某军等人到监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试环境,后陈某等人与部分考生及家长商谈作弊细节。陈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协商,陈某承诺给吴某强的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吴某强同意利用自身系考场广播员之便,协助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同月7日7时许,吴某强驾车将叶某、李某雨、刘某带进考场。11时许,叶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叶某被抓后,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由陈某负责拍摄试卷,谢某、李某雨、刘某在酒店答题,由谢某将答案传递给事前躲藏在考场内的熊某,并让熊某给监考老师送红包。当日14时许,陈某在监利市某中学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2020年全国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等人,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李某军先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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