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纪红表示,在校大学生、刚毕业的学生容易被利益诱惑,在不经意间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人。这是因为这类群体缺乏社会阅历、法律意识淡薄,或原生家庭困难,或受到花花世界的诱惑,容易盲目消费,产生攀比心理,在“低成本、高收益”的蛊惑下,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因此,需要额外提醒广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绷紧法律之弦,勿以恶小而为之,避免自己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此外,公众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遗失后要及时挂失,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公民守好个人账号信息,有助于从源头上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上海金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朱纪红介绍,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23岁,最小的才20岁,他们自以为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一个赚快钱的好机会,最终却因触犯法律受到了刑事处罚。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2023年6月,夏某在QQ群中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便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赚到了400元。发现了这个“商机”后,夏某便开始“招兵买马”,陆续招揽了唐某、肖某等九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
夏某等人有一整套获取“号农”信任、骗取“号农”账号的流程。首先,夏某等人会在各社交平台佯装正规公司以免费领取网红头像、照片的名义吸引“号农”添加对接微信号,之后在微信中发布有偿租借微信账号的广告,约定先付定金,租期满一个月后再支付余款。“号农”获得定金后,便向夏某等人发送登录密码,夏某等人获取密码后随即修改密码,并把“号农”拉黑,不再支付尾款。得到账号后,夏某等人再组织将账号卖给网络诈骗团伙收取高额好处费。
十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 法院判处夏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唐某、肖某、袁某某、夏某某、袁某、周某、袁某、夏某某、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淘宝网手机版网页在明知转卖微信账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10人仍大量向他人购买、租借微信账号并予以转卖,以赚取差价获利。
夏某等人主要采用两种经营方式,其一是中介购买转售获利,即从QQ群的中介处购买微信账号后再卖给上家,从中赚取50元左右好处费;其二是骗取“号农”账号出售获利,夏某等人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号农”账号密码,随即把账号贩卖给网络诈骗团伙,出售一个微信账号可以赚取500元左右的好处费。
2023年6月至10月,在短短五个月时间内,组织者夏某获取非法收益50余万元;其他成员每售出一个微信账号可赚得30元-50元不等的好处费,单个成员经营期间获利1.5万余元到8万余元不等。
被害人刘某某因网络诈骗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11月30日抓获夏某、唐某等人,其余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违法所得。
7月3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该案中,10名被告人平均年龄仅23岁,他们自以为找到了“来钱快”的捷径,最终均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