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1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24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位于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景岱寨A区A1栋孔雀楼2号楼1层过厅的景洪星品咖啡店(刘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曾在店内展示图像“”“星巴克咖啡服务”的文字和图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澳门豪赌纪实近日,云南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外公示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案件,其中包括多人散发涉黄小卡片被拘留、一商场在店内公示“此换购货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被罚10600元、一饭店提供给游客所用的午餐中烤鸡上有蛆在蠕动被罚款10000元等案例。
2024年7月18日22时许,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巡逻工作时,发现辖区内有人散发涉黄小卡片。根据周边监控赵某某及对线索核查,于2024年7月19日3时许在景洪市星空酒吧查获涉嫌散发涉黄小卡片的赵某某。为进一步调查违法事实,随后民警将赵某某传唤到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经对赵某某进行询问,赵某某对其散发涉黄小卡片的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600元。
2024年7月13日,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勐腊大队在勐仑公安智慧查缉点联合执法检查,查获普某利用云K20***小型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普某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普某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21时许,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景洪市中景明城、泼水广场、王府广场等公共场所发现地面有大量涉黄小卡片,随后民警根据调查,在景洪市曼弄匡村29号楼806号房间和景洪市滨港国际15栋7024号房间分别查获一名涉嫌散发涉黄小卡片李某某、蒋某某。为进一步调查违法事实,随后民警将李某某、蒋某某传唤到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经对李某某、蒋某某进行询问,李某某、蒋某某对其散发涉黄小卡片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4年9月16日,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景洪大队在景洪市野象谷景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刘某某驾驶丽江丽旅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云P59380号中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9月5日在昆明火车站承载16名乘客开展旅游服务,将于9月19日在昆明火车站送团结束旅游服务。该车辆因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被查获。丽江丽旅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从事客运包车线路两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经营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丽江丽旅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西双版纳会翠缅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案
2024年7月23日,西双版纳会翠缅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营业场所发布店堂公示,内容为:“温馨提示”凡是在本商场内购买3千元以上货品(包含3千元),可在本换购柜台内换购一件价格优惠的货品(备注:此换购货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更换、退货的责任。
2024年7月1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博主在小红书上发布《基诺山寨徒步请一定自带食物》舆情反映“2024年6月30日游客在悠乐秘境徒步公司路线就餐地点午餐时发现烤鸡上有蛆在蠕动”。经查:景洪市哟啰餐饮饭店(曾某某)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提供给游客所用的午餐中烤鸡上有蛆在蠕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9月16日,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景洪大队在景洪市野象谷景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王某某驾驶云南省盛通国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云AN9357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此停靠。经查,2024年9月16日王某某驾驶云AN9357号车辆在景洪市喜来登酒承载8名乘客开展旅游客运服务,将于9月19日在西双版纳火车站送团结束旅游服务。该车辆因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被查获。云南省盛通国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从事客运包车线路两端不在车籍所在地经营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云南省盛通国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洪大队接到景洪市公安局移交的疑似从事非法运营车辆。经查,当事人朱某利用云FKC***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朱某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朱某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洪大队执法人员在勐罕镇傣族园执法检查。查获车牌为云KT2385中型普通客车从景洪市温德姆酒店运送旅客到傣族园景区,经查询该车未在《云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办理客运包车牌,违反从事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西双版纳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李某某、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收缴蒋某某持有的18540张色情小卡片的处罚。
2024年9月17日2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告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至景洪市告庄西双景孔雀楼时,查获朱某某在公共区域道路上涉嫌发放涉黄小卡片。为进一步调查违法事实,随后民警将朱某某传唤到景洪市公安局告庄派出所。经对朱某某进行询问,朱某某对其发放涉黄小卡片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