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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只有第五任经营者自愿承担自己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并当庭履行。王某撤回对这位经营者的起诉。然而,其余经营者仍坚持拒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551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在本案中,各被告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更未向消费者提出债务转移事宜,原告从未同意各任经营者债务向后手转移,所以各任经营者对原告所负债务没有发生债务转移的后果。经营者之间店铺转让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外部消费者,店铺转让协议内容不能对抗消费者正当权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该被告辩称,其店铺已转让,应找继任经营者退钱。在寻找继任经营者的过程中,王某惊讶地发现,该健康养生馆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竟五次变更经营主体。而几乎每次变更后,都会以新项目为由推荐其充钱。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王某在每一任经营者经营期间,多则充值6.4万元,少则1900元,购买的项目包括足疗、肝胆排毒、心脑肝胆、奇经八脉、面部拨筋等十余种。
除了第六任经营者不愿到庭,前五任经营者均表示:店铺已经转让,与自己无关,应由后任承担责任,并纷纷拿出了店铺转让协议。
王某对这些经营者的态度感到愤怒,认为店铺门头从未变过,也从未有人告知店铺转让、经营者变更,只有工作人员以不同名目推荐充值。王某表示,如果知道店铺处于频繁转让的状态,他是绝对不会充钱的。
而每任经营者的经营时间最短仅一个月,最长的也就五个月。经营者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转让后立即注销。王某申请追加后五任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各自承担在其经营期间充值的退款责任。
王某与工作人员协商,对方表示店已转让,拒绝退款,有事就找接手的老板。无奈之下,王某将接收第一笔充值的经营者作为被告起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王某前往新的场所,发现那里的服务环境、服务质量与之前相差甚远,经营主体和服务人员也全部变更。王某拒绝在新场所消费,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费用。
ap.qq.com2021年9月,王某在某健康养生馆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充值4800元购买了100次足疗服务。此后,他经常前往接受养生服务,在不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陆续购买了十多种不同的养生项目,累计充值预付费达1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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