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张江涛看法一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亦表示,网络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信息网络平台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辱骂、恐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来讲,若诋毁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程度加深,情节比较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比如捏造事实,无端质疑他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网络上散布,引发网民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可能涉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若罪名成立,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江涛说。
周垂坤直言,“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需谨言慎行。在微博平台中,虽然发言系匿名进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言人的隐私和安全,但是言论自由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在微博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严重者会触碰法律的底线,构成刑事犯罪。发布言论需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应为自己的私欲一味发泄而伤害他人。奥运会期间,不论运动员还是教练员都在努力为国家争取荣誉,作为观众,应当理性看待输赢,不顾客观事实发泄个人情绪、诋毁他人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周垂坤亦明确,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怒,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对其采取刑事措施后,公安机关将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很可能提起公诉,如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46条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周垂坤说:“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范畴,对于歪曲事实、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起哄、闹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网络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江涛解释,诋毁他人是指恶意编造事实或者恶意歪曲事实,以此来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希望中华武术在两岸都能继续向下扎根、向上发展,大家可以一起把中华武术推广给世界更多地方。”台湾武术青年廖程宥说。(完)新京报讯(记者周怀宗)历时8年,选用国家作物种质库中唯一一份易脱壳材料,中国农科院作科所联合国内多家单位,育成高产、广适、易脱壳的苦荞新品种。近日,该品种正式完成成果转化。新品种“中荞121”。中国农科院作科所供图荞麦起源于我国,具有降血脂和抗血栓等较高保健价值,是一些高海拔冷凉地区的主要粮食作物,对于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荞麦常年栽培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年均总产量超过120万吨,占全世界的40%,已形成规模化的产业集群,产值规模达千亿。传统的荞麦品种不易脱壳,这成为产业发展的难点之一。据了解,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周美亮团队联合国内多家单位,利用多种荞麦种质资源,其中包括国家种质库中唯一一份具有易脱壳性状的种质资源,历时8年,育成新品种“中荞121”,具有高产、广适的特点,并融合了当前荞麦品种缺乏且产业急需的易脱壳特性。该品种无须高温蒸煮脱壳,可以最大保留苦荞的营养价值,有利于推动苦荞全谷物加工利用。中国农科院作科所所长周文彬表示,“中荞121”是面向荞麦产业急需的突破性易脱壳品种,是我国荞麦产业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也是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一个成功案例。新品种落地转化将有助于延长荞麦产业链,推动“小杂粮”长成大产业。中国农科院作科所供图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旭认为,农作物的易脱壳性状是在漫长的农耕历史中经历人工驯化的结果,该品种的育成实际上加速了荞麦人工驯化的进程。该品种的落地转化将有助于延长荞麦产业链,拓宽消费场景,推动“小杂粮”长成大产业。中国农科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曹永生也表示,荞麦作为特色产业,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编辑 张树婧校对 张彦君澎湃新闻注意到,8月6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接群众举报,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有网民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信息。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交流中,武义壶山小学武术队队员表演的长拳刚劲有力、刀枪剑棍灵动变幻,展现了中华武术的魅力。来自台湾的武术少年们也不甘示弱,身着传统武术服装,以整齐划一的步伐、刚柔并济的动作展示了他们对武术的解读。
“武义这边的习武氛围很好。我们了解到,这里的很多孩子从幼儿园就开始练习武术。希望两岸能有更多武术领域的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武术精神。”台北市家长会长联合会总会长张喜文说,武术不仅是身体的锻炼,更是精神的磨砺,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让更多的孩子感受到武术的魅力,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
女子诋毁国乒女运动员和教练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多位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除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外,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的区别,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蓝鲸体育网页中新网金华8月7日电(董易鑫)8月7日,来自台湾的40余名武术少年结束了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的行程,踏上回乡之旅。这几天,他们与当地习武青少年切磋武艺、以武会友,两岸青少年还互赠书法作品、邮票等礼物留念。
张江涛指表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公众发声的渠道不断增多,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要有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
“对于恶意造谣,辱骂诋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根据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的区别,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周垂坤分析指出,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侮辱罪、诽谤罪系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张江涛指出,该《解释》第二条从“数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三个方面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数量,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同样,该《解释》第五条实际上已经将对网络秩序的损害视为对现实社会秩序的破坏。张江涛明确,若诋毁行为借助网络扩散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比如,行为人利用网络散布地震消息,导致大量群众外出“避难”。可能涉嫌《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若罪名成立,行为人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张江涛表示,若诋毁行为情节比较严重,超出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属于行政违法性质。比如,在网上大肆辱骂他人,捏造不实信息,给他人生活造成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为人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