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陈允正等待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若届时双方无法在诉前调解中达成合意,该案将转向开庭流程。陈允表示,“我们更希望滴滴能认识到这个商业模式在哪些方面可能在法律上是不妥的,让其做出一定的调整。这样也会有一定的普法意义。”
记者注意到,“幽灵低价”现象此前已引起过关注。2021年,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发布讨论网约车实付与预估费用差异的文章,引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孙金云团队研究结论,从价格维度的调查结果看,滴滴、首汽、美团、高德等打车软件的预估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之间都存在显著差异,而在上海,实付与预估差异的比值达到了11.8%。
不过,滴滴出行平台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打车前看到“预估价”,是系统根据当时实时路况预估行驶时长、里程计算预估价格,预估价仅供参考。而支付车费是根据行程实际行驶的“实际时间”和“实际距离”计费的,天气、路况等都会影响实际行驶时间、距离,从而最终影响车费金额。
陈允介绍,消费者遇到“幽灵低价”情况后,可以向滴滴客服提出申诉获得赔付差价。这体现了平台消极的退款机制,除非消费者积极申诉,滴滴出行平台不会主动提醒某一订单实付费用超过预估,更不会主动退费。因此,陈允认为此次的诉讼具有公益性,滴滴公司应尽到合理的说明、提示义务,显著标明其计价规则与维权机制;其次,计算的行程实付价不得超出样本统计出的预估价格的一定范围,若超出则应主动赔付。
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鼎盛指出,因滴滴出行平台“实付价与预估价不符”的行为,消费者在选择出行服务时,无法准确地了解到实际将要产生的车费,从而导致消费者被不准确的预估价所误导,即消费者是在价格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决策,未能在知情的情况下行使选择权。这种价格的不一致性,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价格的真实知情权,进而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只有消费者在真实、全面地了解商品、服务及价格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从而选择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陈允和另外3名同学一起查阅了法律条款,并收集了251份调查问卷及112份消费者于滴滴出行平台消费的历史打车订单。陈允介绍,调查发现,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因素,排除平台重新规划路线、检测出司机存在绕路情况、平台实施“一口价”计价规则的订单后,112份打车历史订单显示,有94份订单出现实付价高于预估价的情况。同学们将这种虚低的预估价称为“幽灵低价”。
澎湃新闻记者打开滴滴出行APP验证发现,5月份有一笔订单预估价33.93元,实付价48.88元(不考虑优惠券减免),超过预估价44%。在联系客服提出申诉后,人工客服很快提出赔偿十元优惠券。
陈允和另外3位同学认为,滴滴没有尽到“实付价高于预估价”的提示义务。只有点击车型旁不醒目的“i”符号,跳转界面上划到页面最底部的“常见问题”,才能找到被告对“打车前看到的预估价为什么和我支付的不一样”的解答,而这并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虽然在“滴滴出行”APP或小程序中依次点击“我的——设置——服务协议与规则——法律条款与平台规则——计价规则”可阅览《滴滴网约车计价规则》,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提及“预估价仅供乘客参考,并非最终实际支付车费(即实付价),也不代表平台对实际支付车费做出任何保证或者承诺”,但一般消费者并不会主动进入个人主页査阅这一条款。而在消费者确认支付车费时,支付界面亦未再次显示下单界面给出的预估价供比对。
“作为大学生,我首先对价格比较敏感,而这个现象又可能构成价格欺诈。”被问及为什么会注意到预付价与实付价不符的法律问题时,陈允回答道。
168ecd.com在某知名大学法学院读法律专业的学生陈允(化名)起诉了上海滴滴畅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公司)。她认为,滴滴出行平台打车费用实付价高于预估价,涉嫌低价诱导消费者下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6月11日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立诉前调解案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滴滴出行平台常见问题对“打车前看到的预估价为什么和我支付的不一样?”作出的回答是:打车前看到是“预估价”,系统会根据当时的实时路况预估行驶时长、里程计算预估价格,预估价仅供参考。而支付车费是根据行程实际行驶的“实际时间”和“实际距离”计费的,天气、路况等都会影响实际行驶时间、距离,从而最终影响车费金额。
陈允表示,不希望诉讼的结果仅局限于退款和惩罚性赔偿。“幽灵低价”的出现并不一定是滴滴故意少估计了价格,而有很大可能是计算方式出现偏误。即使如此,滴滴采用格式条款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但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实付价和预估价的差别。此外,滴滴作为一个拥有海量大数据的公司,理应具有开发精确计算实付价模型的能力。而现状是滴滴既没有给出合理的预估价,又没有提示注意格式条款,显然在合法性上可以商榷。
于是,陈允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上海滴滴畅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低价诱骗消费者下单,收取远高于预估价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告应对订单打车费用进行三倍赔偿。
2024年3月,陈允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打车前往上海某餐厅就餐。据其介绍,行程结束时,她发现订单实付价为 72.99 元,远高于下单打车时滴滴出行平台给出的“预估价”56.23 元,超出幅度高达29.81%。